離婚是一個比較慎重的事情,一般都會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。三十天的冷靜期是指三十個自然日,并不是指三十天工作日,所以離婚冷靜期三十天包含周六周日的。
包括周六周日的。
離婚冷靜期是要算上周六周日的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: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,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;未申請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,并已經對子女撫養、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,予以登記,發給離婚證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《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》(民發〔2020〕116號)第二條之規定,離婚冷靜期為期30日,即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《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》之日起的30日,具體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,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。
協議離婚::
1、夫妻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;
2、需要等待30天,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,在這個期間,任何一方都可以去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的,在申請撤回后,就不能辦理離婚登記了;
3、在30天期滿后,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,逾期不申請也視為放棄離婚;
4、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和離婚協議書后,準予登記,發放離婚證。
訴訟離婚:
第一步、準備好起訴狀和雙方身份信息、證據材料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。
第二步、經法院審查符合立案條件,準予立案后,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,原告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。法院正式受理案件。
第三步、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,將案件移送民事庭,由民事庭進行審理。
第四步、民事庭受案后,向被告方發出傳票,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。同時,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參訴
第五步、雙方到庭后,由法院進行調解,這是必經程序。
第六步、法院通過開庭審理,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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